【时 效 性】 | 鲁国税发]2001]15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0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山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证全省电力企业增值税均衡入库,省局决定自2001年7月1日起,将全省电力企业预征率和定额税率做如下调整:山东电力集团公司所属供电企业预征率由1.5%调整为2%;山东国际电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定额税率由30元/千千瓦时调整为25元/千千瓦时;山东鲁能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定额税率由18元/千千瓦时调整为25元/千千瓦时;山东中华发电有限公司、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维持28元/千千瓦时和33元/千千瓦时的定额税率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