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财工便字[1993]39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1100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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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
四川省财政厅:
你厅川财外[1993]64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租用场地使用权由谁缴纳土地使用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须按照企业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交纳土地使用费。外商投资企业租用厂房、场地、饭店;宾馆、招待所等做为生产、经营场所的,其土地使用费由出租方依法缴纳,但租金计算时,应包含土地费因素。若租金计算未考虑土地使用费因素,则应由承租人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