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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黑龙江省对外经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时 效 性】 黑地税函[2002]11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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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黑龙江省对外经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对权属企业提取管理费的请示》(黑对外经贸集财字[2002]44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黑地税发[1997]2号)文件的规定,经审核,同意黑龙江省对外经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权属企业按不超过销售收入2%比例提取2002年度管理费170万元。所属企业按标准(见附件)上缴的管理费准许税前扣除,超过核定标准的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该集团收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黑龙江省对外经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

    金额单位:万元所属企业金额所在地省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公司41哈尔滨市香坊区省天正粮油食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62哈尔滨市香坊区省黑土贸易有限责任公问33哈尔滨市动力区黑龙江省深圳经济贸易中心10哈尔滨市南岗区省纺织品进出口公司20哈尔滨市南岗区黑龙江外面企业咨询服务公司2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国黑龙江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2哈尔滨市南岗区合计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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