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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民族中小学汉语课程标准(义务教育)》的通知

【时 效 性】 教民[2013]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11 【实施日期】 106100
【法规层次】 115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四川、西藏、甘肃、青海、新疆等省、自治区教育厅:

《全日制民族中小学汉语课程标准(试行)》自2006年发布以来,极大地促进了少数民族中小学汉语课程建设,有力推动了少数民族中小学汉语教学的改革与发展。根据试行情况,我部组织专家对《全日制民族中小学汉语课程标准(试行)》进行了修订完善,形成了《民族中小学汉语课程标准(义务教育)》,现正式印发给你们,于2014年秋季学期开始执行。

各地要将《民族中小学汉语课程标准(义务教育)》作为双语教师培训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组织开展对民语授课为主、单科加授汉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汉语教师、校长以及各级汉语教研员的培训,帮助他们全面理解、深入领会和准确把握修订后汉语课程标准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变化,切实将汉语课程标准的教育理念和基本要求全面落实到汉语教学中。

教育部

20131225

《民族中小学汉语课程标准(义务教育)》.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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