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时 效 性】 皖地税函[2004]51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安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皖政[2004]66号)有关规定,现就我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对有困难的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给予减征或免征3年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二、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需要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由企业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报市、县地方税务局批准。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