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改革中上市公司取得资产及债务豁免对价收入征免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z2009{37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应及时报告市局(所得税处)。
2009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