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川国税函[2004]6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23 | 【文 号】 | 四川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纳税人欠税予以告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1397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立即行动起来,各职能部门要配合协作,明确职责,落实措施,切实搞好此项工作。
二、各地要核实欠税户数,主管国税机关对已有欠税发生的纳税人应分户发函告知欠税要予以公告的法律规定以及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要求纳税人对其所欠缴税金的情况限期进行自查自报。主管国税机关要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明确和完善相关程序及手续,核清、核准、核实纳税人欠税底数,经确认后,分户核发确认通知书,为全国统一实行欠税公告制度及部署清缴欠税工作做好准备。
三、各市、州局要加大对所属单位的指导、敦促工作力度,并于2004年1月30日前通过行业网向省局(征管处)上报开展此项工作的主要情况(含工作安排措施、欠税户数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