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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税局转发省局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资源税扣缴义务人资格审批事项的通知

【时 效 性】 沈地税函[2004]29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3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辽宁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资源税扣缴义务人资格审批事项的通知》(辽地税函〔2004〕23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辽地税函[2004]232号

          2.国税函[2004]817号

    二ΟΟ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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