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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许昌卷烟厂发放职工补充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豫地税函[2000]18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9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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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许昌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许昌卷烟厂发放职工补充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许地税发[2000]175号)收悉。你局反映许昌卷烟厂用企业税后利润向职工发放补充养老保险,存入许昌市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处指定的开户银行,并为每个职工设立个人储蓄账户,存入所得金额。对个人取得的这部分补充养老保险金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上述由企业向职工发放的补充养老保险金不论其来源及发放形式如何,其所得项目不符合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免税范围,应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7]1 4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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