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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的宾馆、商务楼等经营电信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川地税函发[1999]1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四川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现将《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的的宾馆、商务楼等经营电信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737号)转发你们。对宾馆、饭店、商务楼等对外经营电信业务取得的“代理服务”收入就单独核算,请一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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