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湘地税函[2002]2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湖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取消屠宰税的通知》(湘财税[2002]18号)文件精神,对于取消后的屠宰税票,各级地税机关应严格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和《税收票证管理细则》有关规定于6月30日以前进行清理、销毁。各市州局负责本级库存票证的销毁工作;县级局对已发出的票证要全面清理收回,造册登记统一销毁,并将销毁的情况报上级局备查。同时,要做好销毁后的票证账务处理和报表的编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