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苏政复〔2003〕29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55 | 【实施日期】 | 101103 |
【法规层次】 | 113 | 【文 号】 | 江苏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省水利厅:
《关于报送批准〈江苏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的请示》(苏水资〔2002〕4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江苏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由你厅会同省环保厅联合下达各地各有关部门,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加强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是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工作。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是水资源管理和水环境管理的重要依据。要广泛宣传水(环境)功能区划,增强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各界贯彻实施水(环境)功能区划的自觉性。
三、切实加强水(环境)功能区划的贯彻实施工作。在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开发、取水排水、水污染防治等工作中,要认真执行水(环境)功能区划,加强水(环境)功能区管理。
四、对水(环境)功能区实行纳污总量控制管理。根据水(环境)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核定水域的纳污能力和排污总量,对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功能区水质达到相应标准。
二○○三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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