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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关于江苏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的批复

【时 效 性】 苏政复〔2003〕2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55 【实施日期】 101103
【法规层次】 113 【文  号】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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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省水利厅:

《关于报送批准〈江苏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的请示》(苏水资〔20024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江苏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由你厅会同省环保厅联合下达各地各有关部门,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加强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是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工作。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是水资源管理和水环境管理的重要依据。要广泛宣传水(环境)功能区划,增强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各界贯彻实施水(环境)功能区划的自觉性。

三、切实加强水(环境)功能区划的贯彻实施工作。在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开发、取水排水、水污染防治等工作中,要认真执行水(环境)功能区划,加强水(环境)功能区管理。

四、对水(环境)功能区实行纳污总量控制管理。根据水(环境)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核定水域的纳污能力和排污总量,对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功能区水质达到相应标准。

二○○三年三月十八日

文件下载:苏政复〔2003〕29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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