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05]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二〇〇五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