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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受“非典”影响行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时 效 性】 辽地税函[2003]34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辽宁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大连),省局大连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受“非典”影响行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22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对民航旅客运输业务、旅游业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同时,免征地方教育附加。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地面服务业务不享受“非典”疫情期间对民航旅客运输业务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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