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辽地税函[2003]345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辽宁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受“非典”影响行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22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对民航旅客运输业务、旅游业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同时,免征地方教育附加。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地面服务业务不享受“非典”疫情期间对民航旅客运输业务的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