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京人工[1992]195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9100 | |
【法规层次】 | 123 | 【文 号】 | 北京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县人事局、财政局,市规划局、水利局、林业局:根据国家人事部、财政部给国家地质矿产部《关于地质野外艰苦岗位职工实行浮动一级工资有关问题的批复》精神,结合我市情况,现对我市地质野外艰苦岗位职工实行浮动一级工资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地质野外艰苦岗位职工实行浮动一级工资的规定,只适用于市规划局所属勘察院、测绘院;市水利局所属水利规划设计研究院的测量队、地质队;市林业局所属林业勘察设计院和区、县林业调查队等单位中,从事野外勘探、测绘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强体力劳动的主要生产工人。
二、上述人员实行浮动一级工资,即:在本人职务(岗位)工资基础上,向上浮动一级工资,浮动工资满8年可予固定;在8年内离开野外地质勘探一线的,取消这一级浮动工资。
三、地质野外艰苦岗位职工实行浮动一级工资自1992年7月1日起执行,所需经费仍按原资金渠道开支,财政不追加预算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