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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行福利彩票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闽财税[2002]1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福建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行福利彩票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59号)转发给你们。对福利彩票机构以外的代销单位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原已征收的营业税,不予退税。请遵照执行。

发行福利彩票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彩票事业的发展》(国发〔2001〕35号)文件精神,支持促进我国彩票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22号)的有关规定,现对福利彩票发行和销售机构(含销售站点)(以下简称福利彩票机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通知如下:

    一、福利彩票机构发行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对福利彩票机构以外的代销单位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福利彩票机构发行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收入,包括返还奖金、发行经费、公益金、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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