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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全部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

【时 效 性】 渝国税发[2003]12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重庆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推行防伪税控系统和金税工程二期完善与拓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139号)精神及对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千方百计力争按期完成防伪税控系统推行任务的要求,我局按照防伪税控系统推行计划,将在2003年6月底完成防伪税控系统推行任务。现结合具体情况,对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通过防伪税控开具电脑版专用发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3年7月1日起,我市全面取消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凡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全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全部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7月1日起,不得再使用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我市各税务机关均不得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开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凡2003年7月1日以后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行开具和税务部门为一般纳税人代开的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扣税凭证。

    税务部门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继续使用。为小规模纳税企业代开专用发票涉及跨重庆市范围的一律使用未改版的千元版专用发票。

    三、各区市县局在7月1日前要完成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手写版专用发票的清理和缴销工作,同时,需做好取消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点库存结余专用发票的清理收缴工作。

    四、各单位将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完成防伪税控推行任务后,应发文公告本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消手写版专用发票的时间。

    各单位完成防伪税控系统推行任务后,于7月20日前将防伪税控系统推行情况专题向市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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