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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以产顶进”国产钢材数量指标的通知

【时 效 性】 皖国税函[1998]12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22 【文  号】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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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马鞍山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以产顶进”国产钢材数量指标的通知》(国税函[1998]359号)转发给你局,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以产顶进”国产钢材数量指标的通知
国税函[1998]359号    1998-6-16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列名企业销售到保税区“以产顶进”因产钢材予以退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8]53号)的有关规定,  现将经总局核准的“以产顶进”国产:钢材数量指标(见附件)  厂达给你们。各有关国家税务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与相关钢铁企业协商,  为其确定一个“以产顶进”国产钢材的操作单位,并力、理出口退税登记,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附件:“以产顶进”国产钢材数量指标(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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