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吉国税发[1999]2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22 | 【文 号】 | 吉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石油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油石化企业经营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47号)精神,现就吉林省石油公司有关企业所得税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吉林省石油公司及下属的各级石油公司和加油站,自1998年1月1日起,以独立经济核算单位为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由所在地国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二、吉林省石油公司所属其他独立核算的国有企业和参股、投资的股份制、联营企业由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管理,企业所得税按规定就地缴库。
三、吉林省石油公司及下属各级石油公司各加油站1998年度实现的企业所得税,已缴入地方金库部分,要就地办理转交中央金库手续。各地国税机关要主动与地税局取得联系,做好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交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