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货经纪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青国税函[2005]17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09 【文  号】 山东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货经纪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0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期货经纪公司所属营业部申请由公司总部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公司总部统一出具的证明,证明该营业部确属实行统一结算、统一风险控制、统一资金调拨、统一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税源管理部门对其进行审核并作出结论后,由相应部门取消该营业部的企业所得税税种核定。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