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48 | 【实施日期】 | 101100 |
【法规层次】 | 110 | 【文 号】 | 北京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一、个人销售已购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新规定
国办发〔2006〕37号文件涉及税收政策的新规定为:“调整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为进一步抑制投机和投资性购房需求,从
二、个人销售已购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演变
为了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8号),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发〔2005〕89号文件对个人销售普通住宅营业税优惠政策做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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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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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个人购买的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对外销售的,在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缴纳营业税时,需提供购买房屋时取得的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作为差额征税的扣除凭证。”
三、个人销售已购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比较
此次,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2006〕37号转发了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针对房地产市场存在的问题,提出了15条具体措施。涉及税收问题,只对销售住房(包括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营业税优惠政策进行了调整,即:将原政策中的“2年”改为“5年”。 这次调整的营业税政策既体现了对投机性炒房和投资性购房的进一步遏制,也体现了切实调整住房结构、区分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调控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