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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企业债券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吉地税函[2001]10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9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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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企业债券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请示》(长地税个所字[2001]13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89号(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实行源泉扣缴的征收方式,其扣缴义务人应是直接向纳税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单位。我们认为:发行企业债券的单位是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在支付企业债券利息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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