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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局关于建安工程结算未付工程款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梅地税函[2006]9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广东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局《关于建安工程结算未付工程款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06]38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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