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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时 效 性】 沪国税进[2005]6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9 【文  号】 上海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税务局,财税三、七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09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05年12月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1092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问题的请示》(青国税发〔2005〕15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考虑到目前增值税防伪税控认证系统尚不能为小规模纳税人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在增值税防伪税控认证系统增加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功能之前,由你局对所辖小规模纳税人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有关规定进行函调无误的情况下,按现行出口退税规定办理退税事宜。

    国家税务总局
2005年11月14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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