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苏国税发[2003]7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0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江苏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直属分局:
最近,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轨[2002]24号),省政府公布了《江苏省省级设定行政审批事项第一批清理方案》(省政府令198号),取消了部分涉税行政审批项目,为进一步落实文件精神,保证清理效果,省局决定在全系统组织开展一次专项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贯彻“三个代表”思想的具体实践,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健康发展和适应我国加入WTO进一步改变政府职能的需要,对建立行为规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意义重大,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为搞好本次专项清理,省局决定由法规处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组成专门清理小组,各地也要组织专门力量,明确牵头部门,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保证清理工作顺利进行。
二、明确责任、确保质量国务院本次公布取消的审批项目包括:(1)对指定企业经营高税率、贵重产品出口退税的审批;(2)对列名企业销售以出顶进国产棉退(免)税的审批;(3)对列名炼油厂销售以产顶进成品油免税的审批;(4)对纳税人计税工资扣除标准限额调整的审批;(5)对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中外合资商业企业出口货物准予退税的审批;(6)对中国出版对外贸易总公司第三家企业出口图书报刊杂志退税免予提供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的审批;(7)对纳税人上缴的种类基金税前扣除的审核;(8)对纳税人按规定支出的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核准;(9)对社会力量向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资助研究开发经费税前扣除的审核;(10)对内资企业调整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的备案。
对以上已取消的审批项目,各地要相应落实到有关责任部门一一进行清理,并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对有关文件逐一对照检查,并相应进行修改或废止,要防止疏漏,确保清理的质量。
三、搞好衔接、防止脱节各地要认真分析审批项目取消或调整后在税收管理上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问题,采取必要的衔接措施,切实做好有关工作的后续监管,防止出现税收管理上的脱节。
四、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对已取消的审批项目,不得巧立名目,搞变相恢复或截留,各地应对已取消审批项目的落实情况开展检查,省局将在适当的时候组织专项执法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