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呼市国税综字[2001]24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2 | |
【法规层次】 | 109 | 【文 号】 | 内蒙古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旗县区国税局: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人总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村信用社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呼银发[2001]19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人总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信用社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
2001年11月8日 呼银发[2001]93号
人民银行区内各盟市中心支行、呼市辖区各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村信用社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村信用社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银发[2001]278号
呼和浩特市国家税务局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