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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的通知

【时 效 性】 皖国税发[2003]17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安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13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学习《国务院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国发[2003]24号),以下简称《决定》)及相关配套文件,领会其精神实质,把思想和行动落实到国务院的《决定》上来,为改革发展稳定做出新的贡献。

    二、要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各种传媒,把国务院《决定》及相关配套文件传达到每一个出口企业。要发挥税收调节作用,正确引导出口企业加强成本核算,提高经济效益,努力扩大出口。要改进工作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发现、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国税局《关于做好年内出口退税工作的紧急通知》(皖国税明电[2003]35号)精神和全省出口退税申报审核进度决战动员会的各项工作部署,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全面推行3.41版审核软件,全力加快出口退税申报审核进度,圆满完成今年的出口退税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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