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鄂国税函[2002]8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湖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冶金建设集团公司及所属冶金建设工程局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906号)规定,对中国冶金建设集团公司所属在鄂企业中国第一冶金建设公司、武汉钢铁设计研究院、武汉勘查研究院、武汉建筑研究院分别上交的总机构管理费25万元、25万元、10万元、5万元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中国第一冶金建设公司需要向下属单位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根据总局授权,今后由省局按照规定审核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