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东地税发[2004]181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9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广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地方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支持企事业单位推进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妥善安置下岗人员,现对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金额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一次性补偿收入在解除劳动合同的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3倍以内部分(2003年、2002年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分别为22598元、17804元)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以市统计局公布数据为准,市局不再每年发文调整。
三、本通知从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东地税发[2001]223号文规定的免税金额(42000元)标准停止执行。此前已发生但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也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