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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农村税费改革后调整烟叶农业特产税附加比例的通知

【时 效 性】 湘财农税[2002]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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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各市州财政局、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湘政办发[2002]21号文件转发了省财政厅和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的意见,规定对农业特产税征收附加,比例为正税的20%。为了支持烟草行业发展,减轻烟农负担,经报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农村税费改革后烟叶农业特产税附加的征收比例由20%调整为15%。请各市州严格按调整后的征收比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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