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粤国税函[2007]565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广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东奥会计在线
你局《关于“三来一补”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设备有关增值税征收问题的请示》(东国税发〔2007〕73号)悉。现批复如下:
鉴于“三来一补”企业机器设备来源的特殊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精神,对企业实施转型,销售使用过已解除海关监管且记入备查帐,能够提供设备进口报关单原件,售价不超过报关单上注明进口价格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
此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七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