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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威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时 效 性】 国税函[2003]23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北京、天津、重庆、吉林、山东、江苏、福建、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云南、陕西、四川省(直辖市)、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近接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通威股份有限公司提取2002年度管理费和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的请示》(川地税发[2002]83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2年向所属22家企业提取117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该公司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通威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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