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豫地税函[2000]172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河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河南省盐业总公司:
你公司《关于核定2000年度管理费总额事宜的请示》(豫盐联文[2000]2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公司向河南省盐业管理局平顶山调拨站按年销售收入的2%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由该站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其销售收入额核实其具体数额。为解决河南省盐业总公司历史遗留问题,另核定管理费88万元,由河南省盐管理局平顶山调拨站税前提取上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