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津国税流[1999]57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天津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四家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9]2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按照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的有关文件规定,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独资企业,主要任务是收购、管理从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以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养活损失为主要经营目标。其中,信达公司主要收购并经营中国建设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华融公司主要收购并经营中国工商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长城公司主要收购并经营中国农业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东方公司主要收购并经营中国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
各单位对以上四家公司及其在我市的直属办事机构或分支机构在征管中存在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应及时向市局报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