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苏国税函发[1998]39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重庆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请示>(深国税发[1998]14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电梯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范围,但安装运行之后,则与建筑物一道形成不动产.因此,对企业销售电梯(自产或购进的)并负责安装及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税;对不从事电梯生产,销售,只从事电梯保养和维修的专业公司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进行的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深圳市粤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系专门从事电梯保养,维修的专业公司.因此,对其所取得的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