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黔财农〔2005〕67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63 | 【实施日期】 | 101103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贵州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和财政部、农业部印发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5〕11号)精神,为加强和规范省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补贴资金是省级财政为鼓励和支持农民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进程,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增产增效、农民节本增收而设立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贴种粮大户、农机大户、特色种养业及农副产品加工机械。
第三条 农机补贴专项由省财政厅和省农机局共同组织实施,指导各级财政部门和农机管理部门组织落实。各级农机和财政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
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落实补贴资金预算,及时拨付补贴资金、对资金的分配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等。
农机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具体负责补贴专项的组织实施管理,包括编制实施方案、制定补贴机具目录和组织开展购机申请、审核、登记、公示等。
第四条 补贴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公正、简便、高效和农民直接受益的原则,必须充分尊重农民购机的自主选择权。补贴机具必须是《贵州省2005年度农业机构购置补贴产品目录》所列的机型(以下简称《目录》)。
第二章 补贴对象和标准
第五条 补贴对象。重点补贴本省行政区域内以从事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为目的而购置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的农民个人、农场职工、农机专业户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服务组织。补贴的优选条件是:农机大户(种粮大户)、配套购置机具、科技示范户等。申请人员的条件相同或不易认定时,根据申请补贴的先后排序或农民接受的其它方式确定。
第六条 补贴标准。补贴率原则上不超过机械、设备价格的30%,且单机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3万元。急需推广的新技术、新机具,若需提高补贴标准,需报省农机局批准,并在本地区自有的购机补贴资金内补贴。一户农民或一个农机服务组织年度内享受补贴的购机数量原则上不超过一套(4台,即一台主机和与其匹配的3台作业机具)。
第三章 补贴资金申报和办理程序
第七条 省级财政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全省农业和农业机械化发展情况、阶段性工作重点及各地需求状况,确定年度农机补贴资金额度。
第八条 农机补贴资金的申报和办理实行统筹安排,分级管理,分级负责,逐级上报。
第九条 根据《目录》,各地应对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进行调查,做好专项资金的需求预测,由农机部门、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上报,逐级申报本年度本地区补贴专项资金。经省农机局和省财政厅审批后,下达各市(州、地)年度购机补贴专项资金计划指标。
第十条 补贴资金实行地级报帐制管理。省财政厅根据年度计划指标将补贴资金下达到各市(州、地)财政局,由其根据同级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定期提供的结算确认清单,将资金直接拨付给农机企业或供应商。
第十一条 具体办理程序
(一) 购机者填写购机申请表(格式见附1),经所在的乡(镇)、县(市、区)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公示后,与县级农机部门签订购机补贴协议(格式见附2),持补贴协议向农机生产企业或经销商购买农机具。
(二)农机生产企业或经销商根据购机者的补贴协议,以扣除补贴资金后的价格出售农机具,并向购机者开具正式发票(机具全价)。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将补贴协议和发票(复印件)报市(州、地)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三)市(州、地)农机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无误后,出具结算确认清单。定期交由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资金的结算手续(格式见附表3)。
(四) 市(州、地)农机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当年11月15日前将补贴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上报省农机局和省财政厅。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参与补贴资金落实和监督工作,并保证本地农机主管部门必要的工作经费。
第十三条 各级农机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程序,严格管理,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的监督。省农机局、省财政厅将在专项执行过程中,加强监督检查,对有违规操作的地方,将中止拨付购机补贴资金。
第十四条 《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凡列入《目录》的农机产品,必须保证产品的质量及售后服务。
第十五条 县级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已购补贴机具及时进行登记、编号、建立购机补贴档案,并负责在机具显著位置作出国家补贴机具和编号的统一标记。档案内容包括:购机者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方式,机具型号,购置数量,补贴金额及机具编号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农机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