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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时 效 性】 青地税发[2005]15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9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山东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71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八月十日

    主题词: 转发  个人所得税  奖金  通知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5年8月10日印发印3份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5]7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单位负担税款计算方法的请示》(京地税个[2005]27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十四条的规定,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含税奖金计征个人所得税的具体方法为:

    (一)按照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数,查找相应适用税率A和速算扣除数A;

    (二)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速算扣除数A)÷(1-适用税率A);

    (三)按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数,重新查找适用税率B和速算扣除数B;

    (四)应纳税额=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B-速算扣除数B。

    二、如果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的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先将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减去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部分后,再按照上述第一条规定处理。

    三、根据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现行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为个人支付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二○○五年七月七日

    主题词:

    个人所得税  奖金    北京  批复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05年8月8日

    封发校对:所得税管理司                         

     电子发文联系电话:01063417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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