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保监办函〔2003〕102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75 | 【实施日期】 | 102103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保监办函〔2003〕102号
三井住友海上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
你公司《三井住友海上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关于统括保单承保方式的请示》(三井住友海上保[2003]67号)已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我会《关于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2]16号)中指出:统括保单是指对同一法人在不同地区的财产或责任进行统一承保的保险单。保险公司出具统括保单承保,首先应判断保险标的是否属同一法人所有,并符合保监发[2002]16号文和保监发[2002]32号文的要求,否则不能出具统括保单。
二OO三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