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独立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60%征收的通知

【时 效 性】 [94]财税字第04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3
【法规层次】 122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含原省会所在地计划单列市):

    鉴于实行新税制后铁矿石的流转税、资源税负担上升较大,即使适当提高铁矿石价格,独立矿山仍难以承受。为支持独立铁矿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对独立矿山应纳的铁矿石资源税减征40%,按规定税额标准的60%征收。

    特此通知,请依照执行。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