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浙地税发[2004]81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浙江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稽查局、外税分局:
为贯彻落实好《行政许可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要求,省局统一拟定了《指定企业印制发票的税务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发票使用和管理审批的税务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发票领购资格审核的税务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审批的税务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印花税票代售许可的实施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就本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按规定在办税服务厅或其它办公场所公示。对公示内容有修改意见的,请及时与省局征管处联系。
税务行政许可文书除本通知有特别规定外,统一使用总局制定的文书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