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工商个字[2007]126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75 | 【实施日期】 | 工商法规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 管理条例》将于2007年7月1日起施行。为了依法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管理和服务工作,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关于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的若干意见》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文书格式规范》。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请各地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工作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联系电话:010-88650811;传真电话:010-68028439;电子信箱:zhangdaoyang@saic.gov.cn。)
附件:1、《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的若干意见》。
2、《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文书格式规范》。
二○○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工商 农民专业合作社 登记 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07年6月21日印
附件: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的若干意见
附件: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文书格式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