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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行业统筹社保费税务征收业务费的通知

【时 效 性】 苏政办发[2002]14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9100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江苏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省各有关单位:

    为了确保行业统筹社保费征缴任务的完成,经研究,我省行业统筹社保费移交地税部门征收后,行业统筹社保费征收业务费定为其年度征收计划的6‰,其中,地税部门为3.5‰、劳动保障部门为1.5‰,行业为1‰。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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