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质监局《关于在全省开展质量兴市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