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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对部分进口商品予以退税的通知

【时 效 性】 晋税进发[1994]1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山西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行署、市税务局,省直属各进出口公司:

    现将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94)财预字第042号《关于对部分进口商品予以退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对部分进商品予以退税的通知

    山西省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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