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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湖南省鼓励外商投资条例》废止后有关税收政策执行的通知

【时 效 性】 湘地税发[2002] 6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湖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最近,一些市州局来函来电询问,《湖南省鼓励外商投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 2002 年 3 月 29 日经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28 次会议废止以后,关于地方税收政策如何执行的问题。经请示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委员会,现将原《条例》涉及的有关地方税收优惠政策明确如下:

    《条例》中有关地方税收优惠政策废止后,从 2002 年 3 月 30 日起,对外资企业按规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但对恢复征税后,企业确实有困难的,在 2005 年前,可分年逐级上报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减免。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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