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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取得的贷款利息免征外国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时 效 性】 苏国税函[2005]31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09 【文  号】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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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张家港东亚迪爱生化学有限公司申请免征贷款利息收入预提所得税问题的请示》(苏国税保〔2005〕20号)收悉,经请示,总局以国税函[2005]783号文件批复如下:2004年11月,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与张家港东亚迪爱生化学有限公司签订贷款协议,贷款金额为504万美元,日本国际协力银行根据拨款程序于2005年3月31日前拨出融资款项。按协议约定,张家港东亚迪爱生化学有限公司每年两次向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付息,将于2014年5月29日前偿还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在中国境内取得贷款利息免征预提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280号)的规定,对日本国际协力银行提供上述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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