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鲁地税函[2000]295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车船税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山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方便拖拉机、摩托车、车船使用税完税标志的印发,进一步落实钉挂车船使用税完税标志制度,做好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经研究决定,2001年拖拉机、摩托车、船车船使用税完税标志正面主体颜色统一改为绿色,年份代码统一改为2001,拖拉机和船完税标志的图案中增加“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监制”字样,原“拖拉机、船、税讫”等字样的位置和字体略作调整。其他(包括样式、规格尺寸等)均不作改动。
各地在领发2001年完税标志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税收票证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好领取发放工作,做到有计划领取、手续完备,避免混领混发。征收单位或代征单位在向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发放标志时,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费和手续费,不得擅自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