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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审批权限的通知

【时 效 性】 云地税征字[2001]1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9100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云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管理,完善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活动和票据管理制度,省财政厅与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了《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管理暂行办法》(云财票[2001]7号),现就我省地税系统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的管理审批权限明确如下:

    1.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按照《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2.按照现行税务管理原则,由主管地税机关负责本辖区内行政事业单位《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使用的审批工作。

    3.本通知自接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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