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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免征进口磷酸氢二铵进口环节增值税

【时 效 性】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7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21 【文  号】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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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1月1日起,进口磷酸氢二铵(税则号列:31053000)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现就执行中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进口单位在进口磷酸氢二铵前,需持凭有关单证材料向进口地海关申请办理免税审批手续。

    二、进口磷酸氢二铵的免税审批手续纳入《海关减免税管理系统》管理,征免性质为“国批减免”(代码:898)。进口地海关按规定审核无误后,应出具《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特此公告。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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