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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对内蒙古远兴天然碱股份有限公司提取管理费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内地税字[2001]14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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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伊盟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内蒙古远兴天然碱股份有限公司向分支机构分摊定额管理费的请示》(伊地税发[2001]199号)收悉。经审核,同意内蒙古远兴天然碱股份有限公司在2001年向其分支机构吉碱分公司提取管理费300万元,但最高不得超过吉碱分公司当年营销收入的2%,超过部分不允许在税前列支。在对提取管理费的使用上,应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内地税发[1999]5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有资本性支出和非工资奖励性支出。

    此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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